男子拿假币与女子性交易,被告强奸,如何评价男女的行为

【案例】2018年8月份,刘某与孙某网上相约见面,两人一起来到“在水一方”钟点房,刘某交了五十元钱,开了一个小时钟点房。后警方来到当事钟点房,据老板娘说,两人在钟点房没有异样的声音,如果被强奸,妇女会喊叫的,两人出来的时候,如果妇女被强奸了,会告诉我们报警什么的,再说两人走的时候又说又笑,完全看不出被强奸的样子。本来,两人网上约好去钟点房,刘某答应给孙某六千元,并且还多给了孙某五百元,当两人离开钟点房分手后,孙某发现这些钱全是假币,于是报警,刘某强奸了自已(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本案是一起真实案件,为论述便利,笔者稍作改编,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不会影响对案件的定性。笔者声明:本案的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的证据已充分,后经证实,刘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笔者只对案件的定性进行分析,不涉及证据的收集及运用方面。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敬请指正和讨论。

刘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办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金融办理秩序。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四千元。

持有是一种不法状态,行为人只持有不使用的,为持有假币行为,如果将持有的假币纳入流通领域,数额较大时,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持有又使用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刘某以假币进行性交易的行为,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

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为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强奸罪的暴力等手段与违背妇女意为表里关系。

本案中,孙某基于嫌钱的动机,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但这一动机却受到了刘某的欺骗,在动机被骗的情况下,孙某在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完全基于自愿,不存违背孙某意志的问题,没有侵犯孙某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孙某就是要与刘某此时此地以此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因此,类似行为没有侵犯刑法庇护的法益,不具有客不雅观违法性,因此,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是强奸行为,当然更不涉嫌强奸罪。

孙某的行为系诬告陷害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虚假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法追究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秩序。构成本罪要求行为捏造的他人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向有关部门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法追究,但检举失事不构成本罪。本罪要求情节严重,一般认为,由于行为人的虚假告发,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度并着手侦查,应视为情节严重。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仅处于初查阶段就查明了行为人虚假告发的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一般应按治安办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或认为情节尚不严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结语:当今传统意义上的强奸案已很少发生,大多数强奸罪都是因为在交易上出了问题,最终女的告发男的强奸,笔者认为,类似的案件根本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在动机被骗的场合,妇女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时,完全基于自愿,对于妇女来说,当时满脑子想的全是钱,基于这样的动机,才甘愿与毫无感情可言的男人发生人类基于最高感情才可发生的事。也有人说,这样的情况下,男性要成诈骗罪,表面看来,这似乎是一个诈骗行为,可是刑法关于诈骗罪对象仅限于财物,类假性利益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因此,这样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妇女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也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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