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恋爱关系会影响强奸罪认定吗?

引在强奸罪中,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理论上都是可以成立强奸罪的。当然也包罗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比如合法的夫妻,但是由于现实等原因违背妻子意愿发生性关系的不宜认定为强奸。但是男女伴侣关系不属于受法律庇护的特殊关系,能不能影响强奸罪认定?

一、爱情关系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定义和解释。刑法没有规定特殊关系的人能够影响强奸罪的认定,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没有规定的那么按照普通的情形看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一般爱情关系中,只有在双方感情不不变的时候或者感情虽好但是对方认为还没到发生关系的时候,因此这个时候男方可能会做出违背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只要是符合强奸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那么应当认定为强奸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感情很好,一方因吵架为出气报警,事后的违背意愿不该该认定为强奸罪,也就是说是否违背意愿只评价发生性关系时,女方的态度。对于一些复杂的强奸案,在物证或者其它证据缺乏的情形下,可能会考虑双方的爱情关系。

二、爱情关系有感情基础,可能会影响量刑

从前文我们可以知道,爱情关系是常见的社会关系,因此对于强奸罪的认定不存在影响的。但是很有可能存在量刑的影响。比如法官会考量双方的感情比力好,偶尔一次的违背女方的意愿,违背意愿的程度不是很高,那么很有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被害人的谅解,取得谅解书。很多感情比力好的恋人,女方还没做好发生性关系的准备,一方急着发生关系的,事后报警,但是一段时间女方又很懊恼,选择原谅男方,出具谅解书。那么谅解书是给予减刑的很好的工具,被害人原谅在刑事案件中作用就在于此。

无论双方是什么关系,都不会影响强奸罪的认定问题的,在理论上夫妻都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更何况是爱情关系,这种纯属于社会关系不受法律强制庇护的关系,当然不成能影响强奸罪的认定。但是可能会影响到强奸罪的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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